sec2100 發表於 2023-8-5 10:10:49

非訟事件在抗告審可否為訴之追加?

按非訟事件聲請人在抗告審,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至第6款之情形,得為原聲請之變更或追加,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至第6款規定即明。以民事訴訟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其條件較第一審為嚴格,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非訟事件既允許聲請人在抗告審,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至第6款之情形,得為原聲請之變更或追加,自無不許聲請人於符合相同情形下,在第一審為原聲請之變更或追加之理,此部分應可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之規定。

sec2100 發表於 2023-8-5 10:13:01

經查,楊連發於第一審原聲請檢查範圍,固僅限於德昌公司107及108年度之財務報表、財務報表之附註、營業報告書、歷次董事會議事錄,及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詳臺中地院109年度司字第41號卷第9頁),嗣追加聲請檢查範圍及於德昌公司109年及110年度之財務報表、財務報表之附註、營業報告書、歷次董事會議事錄,及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詳臺中地院111年度司更二字第2號卷第23頁),依上開規定及說明,非無理由。又檢查人檢查範圍本非侷限於某特定年度,德昌公司於110年10月間,曾因無正當理由拒絕股東查閱公司章程帳簿,遭臺中市政府裁罰,及德昌公司自107年8月27日迄今,均由楊育偉擔任法定代理人,具有基礎事實同一、財務資料延續性,係屬原聲請事項之擴張等情形以觀(詳臺中地院111年度司更二字第2號卷第29、133頁,109年度司更一字第4號卷第66頁),本件檢查範圍擴及109及110年度,非無實體審酌之必要,第一審裁定逕以非訟事件法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關於訴之變更、追加規定為由,限縮檢查範圍為德昌公司107及108年度之財務報表、財務報表之附註、營業報告書、歷次董事會議事錄,及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已有可議,原裁定未察,予以維持,自有未當。楊連發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由原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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