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2-28 22:08:34

合資關係的分配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28 22:10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926 號民事判決




再原審既認李美慧與被上訴人成立戊契約,各出資299萬5,000元,向國票公司買受附表五房地抵押權及債權,俟法院拍賣該房地分配債權,再分配該受償金額,雙方成立合資關係;附表五編號2、1房地業經法院拍賣,上開債權依序受分配396萬8,193元、483萬2,472元。似認李美慧與被上訴人就附表五房地抵押權及債權之權利義務各半。而附表五房地業經法院拍賣分配債權,則能否謂李美慧不得請求被上訴人分配該受償金額,自滋疑問。乃原審又謂李美慧未經清算程序,不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受分配款2 分之1 ,進而為李美慧不利之判斷,並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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