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2-28 16:30:13

先位之訴有理由(對一審判決之改判)

從而,被上訴人先位依系爭協議書第7條約定,請求上訴人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伊指定之帝瓊公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被上訴人先位之訴既為有理由,則伊備位之訴,法院即無庸予以裁判。原審駁回被上訴人先位之訴,就被上訴人備位之訴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於法自有違誤。被上訴人就原審駁回伊先位之訴提起附帶上訴,指謫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上訴人就原審裁判備位之訴之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於法無據,自應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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