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2-25 22:30:11

積極證據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25 22:4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92 號民事判決


據上,被上訴人、參加人所提上開事證,均無法推翻中興鑑價公司關於系爭拍品之鑑定結果。則上訴人主張系爭拍品不具系爭確認單所載品質,存有瑕疵等語,既有中興鑑價公司之第一份及第二份鑑定報告為憑,應認已盡其舉證責任。被上訴人否認有「未」依債之本旨給付情事,即應負證明之責。惟被上訴人迄未提出積極證據以實其說,此部分所辯自無足取。是以被上訴人給付之系爭拍品,不具系爭確認單所載品質,被上訴人所為給付內容不符債務本旨之事實,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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