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2-25 22:21:02

物之瑕疵與舉證責任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25 22:4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92 號民事判決(下二 同)


且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買受人主張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者,應由買受人就瑕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依兩造簽立之系爭確認單所示,已載明系爭拍品為如附表「拍品名稱」欄所載文物,關於文物之年代(清朝、明末清初)、品名(正藍旗旗幟、正紅旗旗幟、龍袍、關公肖像掛屏)、緙絲,文義明確,則系爭拍品是否「到代」、是否為「宮廷」之「緙絲」文物,自為判斷被上訴人是否依債之本旨為給付、系爭拍品有無瑕疵之基準。上訴人主張系爭拍品不具系爭確認單「拍品名稱」欄所載品質而存有瑕疵等語,既為被上訴人、參加人所否認,依上開說明,自應由上訴人就系爭拍品具有瑕疵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

sec2100 發表於 2023-2-25 22:23:05

編號1部分:⑴經現場以5倍及30倍放大鏡觀看,本件並非真正金線搓揉織造,整件織品外觀經細看,表面各色絲線之老化、破損、磨損等之使用痕跡並不明顯,且絲線色澤細看尚新穎(誤載為「盈」,下同),顯然製作年代並不久遠。⑵觀本件正面龍文,身軀肥胖,顯得呆滯,彩色火焰、雲紋,海水波浪等,僵硬毫無氣勢。本件係屬大陸晚清時期民間所織作,雖有晚清之遺風,但造型、紋飾、工藝、材質、品相均不精美,並非清宮廷緙絲正藍旗幟,也無清宮廷之神韻威武氣勢,係屬清朝晚期之繡織品。⑶本件下半部江涯海水波浪紋飾,乍看之下有點類似緙絲織法,但細看之下紋飾、織法等雜亂無章,不同顏色處是用拼接縫補方式連接。並非宮廷緙絲通過不斷換梭和局部回緯的方法,直接緙絲在服飾上,明顯非清宮廷緙絲「通經斷緯」正統的織法(見第二份鑑定報告「鑑定重要內容摘要」頁2-3)。

sec2100 發表於 2023-2-25 22:32:56

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有系爭契約之買賣關係存在,且系爭拍品不具系爭確認單所載品質,被上訴人所為給付未符合債務本旨,業經本院審認如前。上訴人復主張伊等因誤信系爭拍品為清朝宮廷緙絲文物,而以717萬2000元之高價(含勞務費),向被上訴人購入,受有損害等語,參以系爭拍品之瑕疵無法補正,則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不完全給付,依給付不能之規定,解除系爭契約,即屬有據。被上訴人若要主張免責,自應舉證對於上訴人損害之發生不具可歸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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