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2-19 21:57:03

辯論主義

g3 99/1633



次查民事訴訟採辯論
主義,當事人所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所未主張之
事實及提出之證據,法院不得斟酌(本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四三
○號判例參照)。上訴人主張其自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陸續清償
二百十一萬七千元,均係本金(見第一審卷六六頁),從未主張
係清償系爭借款之利息。原審竟謂縱上訴人交付上開金錢及支票
係為支付系爭借款之利息云云,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亦不無
認作主張事實之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不
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辯論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