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21 16:44:27

交易價值減損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1 16:48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533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於事實審一再抗辯:被上訴人應以正式之鑑定估價方式舉
證證明系爭房地各自交易價值減損之損害,原審依賴宏嘉估價師
及江星仁建築師提供之估價方式,僅擇定一基準戶,未就其與系
爭房地之各項因素逐一做價格調整,所採取信義房屋房價指數及
營造物價指數並不適用本件,復未排除系爭災變以外之折舊、修
復等影響價格因素,明顯違反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中華民國不
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四號公報,估價結果並不正確等語
(見原審重訴更㈣卷㈣第30頁、第77頁、第255 頁,原審重訴更
㈣卷㈥第10頁以下、第99頁、第219頁、第231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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