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2-8-23 19:01:02

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合夥、過有過失

g3 111/135

g2 判斷:


東昇補習班之合夥人為王文釵與張簡麗惠,未約定或決議由何
人執行補習事業之經營,應由該2人共同執行,2人皆未受有報
酬,均應以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東昇補習班受有損害
原因,除合夥人張簡麗惠兼任會計出納職務而有作帳、現金收
支管理缺失及未繳納補習費外,另一時常到班之合夥人王文釵
於長達7年訟爭期間未隨時或定期查核帳務及存摺,該2人未盡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東昇補習班亦有未能建立有
效內控制度之缺失,其就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應負擔 1/2
過失責任,並依其過失比例,減輕張簡麗惠1/2 之賠償金額為
1473萬6789元。

sec2100 發表於 2022-8-23 19:02:09

g2 判斷:


張簡麗惠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及忠實義務,惟其製作之系爭帳
冊經與系爭點名條、系爭帳戶明細,相互勾稽比對、彙算後,
確有未入帳或已入帳而短少,及帳面結餘款未見足額存放系爭
帳戶情形,已屬侵害東昇補習班固有利益而為加害給付,東昇
補習班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張簡麗惠賠償不完全
給付之損害。且兩造未就東昇補習班上開期間之帳務收入短少
達成和解。

sec2100 發表於 2022-8-23 19:03:09

有沒有注意前面二個人的注意義務層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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