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2-6-2 07:33:40

母公司與子公司實際上仍為二獨立法人而有不同之法人格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6-2 07:3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351 號民事判決


原告另提出被告公司於110年4月22日、101年10月5日、102年8月23日、102年10月24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見本院卷第187至188、335至339頁),說明被告公司之發行股數總數為50萬股,全由Booking.com公司持有,董事及監察人均係由Booking.com公司擔任,並由Booking.com公司指派自然人執行董事及監察人之職務。然Booking.com公司與被告公司雖為集團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關係,然實際上仍為二獨立法人而有不同之法人格,原則上仍應僅就各自事務負其責任,且就本件而言,最重要之爭點在於被告公司有無持有原告聯絡資訊、訂房資料、信用卡交易資訊等個人資料,並是否為洩漏原告之前開個人資料之來源,然依卷內事證資料,至多僅能認系爭網站為原告交付聯絡資訊、訂房資料、信用卡交易資訊等個人資料之對象,但無法認定被告公司就系爭網站有管理、使用及控制之權限,則尚難以依卷內證據認定被告公司確實曾有持有原告聯絡資訊、訂房資料、信用卡交易資訊等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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