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清償與不當得利及舉證責任
按第三人清償債務人之債務,使債務因而消滅,倘別無其他法定或契約上之求償依據時,該第三人非不得依不當得利之
規定,向受有債務消滅利益之債務人為請求,以回復其責任
財產歸屬分配之衡平。
又主張不當得利存在之當事人,對於
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即他方無法律上之原因受利益,
致其受有損害之事實雖應負舉證責任,惟關於無法律上原因
之消極要件,性質上不易舉證,恆僅以間接方法證明之,則
主張權利者倘就他方受有利益,致其受損害之事實已為證明
,而他方就其抗辯之原因,復不能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
時,法院於判決時即應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不得率以主張
權利者不能盡舉證之責逕為其不利之論斷。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7-11 20:37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991 號民事判決
按第三人清償債務人之債務,使債務因而消滅,倘別無其他
法定或契約上之求償依據時,該第三人非不得依不當得利之
規定,向受有債務消滅利益之債務人為請求,以回復其責任
財產歸屬分配之衡平。 又主張不當得利存在之當事人,對於
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即他方無法律上之原因受利益,
致其受有損害之事實雖應負舉證責任,惟關於無法律上原因
之消極要件,性質上不易舉證,恆僅以間接方法證明之,則
主張權利者倘就他方受有利益,致其受損害之事實已為證明
,而他方就其抗辯之原因,復不能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
時,法院於判決時即應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不得率以主張
權利者不能盡舉證之責逕為其不利之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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