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2-4-3 23:08:03

法定地價之10%計算不當得利

又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10%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依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則依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而定。又所謂法定地價,依土地法第148條規定,係土地所有權人依該法規定所申報之地價。此外,基地租金之數額,除以基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占有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決定(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071號裁判意旨參照)。查,242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永康街巷道,鄰近捷運站,人潮眾多,為繁榮之住商混合區,交通便捷、生活機能良好,被上訴人前並將13巷2號建物出租維格餅家作為商業使用,有臺北市建築物套繪圖、現場照片數幀可稽(見原審卷第320頁、本院卷一第131至147頁),是參酌242地號土地坐落位置、繁榮程度、經濟用途、交通便利性及生活機能完善度等因素,認依242地號土地當年度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年息之10%,計算被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占用部分土地所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應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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