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2-3-24 15:01:22

一審判原告一部勝訴(b),一部敗訴(a)/雙方上訴或附帶上訴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6 21:29 編輯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c923%2c20220308%2c1


二審判被告不用給付b(370445),且原告a(410445)的主張無理由:


Original:
原審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7萬0,445元,及自109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就原審駁回其請求部分亦提起附帶上訴,而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被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41萬0,445元,及自109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則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sec2100 發表於 2022-3-24 15:02:25

二審判不僅原告要不到b,且原告附上的2也被打掉。

sec2100 發表於 2022-4-6 21:28:59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6 21:4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字第 124 號民事判決


原審判決陳文成應給付吳東寶1,228,785元,及自109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吳東寶其餘之訴。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吳東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吳東寶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陳文成應再給付吳東寶1,470,410元,自109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陳文成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陳文成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陳文成應給付吳東寶1,228,785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吳東寶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吳東寶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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