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4-1 20:01:43

凱基的高風險通知第二次在40%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


被上訴人辯以: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2項,被上訴人向上訴    人為追加保證金之通知時,其通知除得依契約第4條所定以    任何可行必要之方式為之外,並得於任何時間或地點以直接    或間接面告之方式通知上訴人。本件於105年9月10日盤中08    :46:38時,系爭帳戶權益數總值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    證金,被上訴人即以簡訊分別於08:46:38:22、08:46:38:23    及08:46:58:87時為高風險通知:「帳號8003xxx風險指標低    於40%,請儘速入金,風險指標低於25%時,本公司將執行代    沖銷。」以及「帳號8003xxx 權益數已低…數變化,當風險    指標低於25% 時,本公司將開始執行代沖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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