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2-3-14 21:21:48

農會人員冒貸挪用400萬左右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14 21:2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273 號民事判決


依證人周○麗於原審證稱:「(101年12月4日這筆2700萬元借款之前的1250萬元,林遠騰等2人或是林王○○,有無拿錢給你去還款?)有,他們還到100年12月30日已經還款剩下800萬元借款,之後又借1500萬元,所以才會再借總額2300萬元的借款,其中800萬元是借新還舊。400萬元的部分還是我挪用。」、「(農會帳上他們實際上還欠1400萬元?)是,秀水農會的1400萬元沒有還,因為他們還的450萬元也是被我拿去用了,所以這1400萬元有600萬元是被我拿去用,所以新借的總額2700萬元當中,其中1400萬元拿去還秀水農會舊的借款,剩下的1300萬元,沒有被我挪用,全部都被他們拿去用。但是因為這件他們要借的款項是1500萬元,因為我挪用的關係他們沒有辦法借這麼多錢,所以我從別的地方拿200萬元出來給他們,我欠他們的錢就剩下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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