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2-3-13 08:24:03

備位之訴為第三人撤銷之訴(民訴507條)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13 08:25 編輯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2c11%2c20220307%2c1



一、陳俊平等2人先位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系爭執行事件就a建物、b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林燕妙不得持2841號確定判決對a建物、b建物為強制執行。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俊平等2人備位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2841號確定判決主文第一項就a建物於陳俊平不利之部分,應予撤銷。
 ㈢2841號確定判決主文第一項就b建物於陳金塗不利之部分,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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