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2-3-12 15:54:49

參加訴訟之效果

按參加訴訟,係參加人透過協助當事人一造取得勝訴判決以間接
保護自己之權益,故參加人對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
之裁判不當(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1 項前段);至其與他造當事
人間之關係,非本訴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能及。本件上訴人於
系爭國賠事件係輔助李繼忠等4 人參加訴訟,並非輔助被上訴人
,有系爭國賠事件之確定判決足稽。原審謂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
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依上說明,自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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