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2-2-9 21:13:08

駁回上訴人其餘第一備位之訴時,對第二備位之訴仍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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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則認上訴人先位之訴為無理由,而准其第一備
位之訴關於請求撤銷許光武與林芝宇間系爭信託債權行為及物
權行為,及許光武應塗銷系爭信託登記,回復系爭房地為林芝
宇所有部分,駁回上訴人其餘第一備位之訴。是上訴人第一備
位之訴僅部分勝訴,上訴人縱得解約取回系爭房地,該房地仍
有高達1440萬元之系爭抵押權存在,能否謂上訴人起訴請求之
目的已達,無再就其第二備位之訴請求林芝宇負給付價金責任
或洪冠傑3 人負侵權責任部分為審究?或應逕審酌其第二備位
之訴?及其第二備位之訴與該第一備位之訴有無同時併存可能
?均不無詳加研求餘地。原審對此恝而未論,僅以上訴人第二
備位之訴已因其第一備位之訴勝訴即無庸裁判,未說明何以該
第二備位之訴不能請求之理由,遽予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上訴
,已難謂當,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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