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2-2-9 21:03:24

預備訴之合併

g3 110/1852


又預備訴之合併,先位之訴有理
由時,就備位之訴部分無庸為審理裁判,且僅被告有上訴不服
利益,其經被告上訴者,依上訴不可分原則,備位之訴雖未經
第一審裁判,仍同生移審效果,俾第二審於認被告上訴有理由
,即原告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時,原告有機會請求第二審法院就
備位之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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