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12-31 14:40:40

更生裁定後,強執應暫停,規定在第28條及48條

第 28 條

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第 48 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
記機關為登記。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
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更生裁定後,強執應暫停,規定在第28條及4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