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12-28 08:08:12

清算之撤回

第 12 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法院於裁定前,已依第十九條規定為保全處分者,亦同。

更生或清算聲請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第一項債權人自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sec2100 發表於 2021-12-28 08:15:2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事聲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至相對人雖曾於原裁定後之110年8月10日具狀撤回本件清算之聲請(司執消債清卷第136頁),然業經異議人具狀表明不同意其撤回清算之聲請(事聲卷第21頁),故依消債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撤回清算之聲請並不合法,亦予敘明。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清算之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