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12-5 21:31:30

欠債還債,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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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查欠債還債,天經地義。林志強辦理前揭抵押貸款
,係為清償其積欠黃裕仁等人之債務,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
,黃裕仁助其貸款,進而受領部分貸款滿足自己債權,能否謂係
與林志強合謀侵害被上訴人之債權,自滋疑問。原審謂黃裕仁就
上開行為,應與林志強共同對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亦有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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