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12-1 10:20:20

被害人對公務人員的免除有無及於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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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按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
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時,該公務員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所
負損害賠償責任,與國家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所負賠償
責任,因對於被害人負同一給付目的,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但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明定於此情形,賠償義務機關得對公
務員行使求償權,是於被害人免除公務員所負債務時,如謂其免
除之效力,未及於國家,國家於賠償被害人後尚得依前開規定向
公務員求償,則被害人免除公務員債務不免失其意義。

sec2100 發表於 2021-12-1 10:27:00

查系爭三
事件分別為謝朝輝等2 人與許槐青、葉新化為向名間公司索取不
法財物所為,並由安得公司實際負責人張昭堡指示工人施工,阻
擋系爭工程之施工車輛通行系爭道路,名間公司於另案訴訟中,
已與其餘共同被告成立調解而收受調解金額50萬元,乃原審所認
定。而名間公司因系爭三事件對謝朝輝等2 人請求損害賠償,經
法院以名間公司已與其餘共同被告成立調解而收受調解金50萬元
,並拋棄對其餘共同被告之其餘請求,謝朝輝等2人就許槐青等3
人應分擔範圍內,同免其責為由,判命謝朝輝等2 人連帶賠償名
間公司129萬9676元本息確定(見原審卷㈡第43頁至第55 頁)。
名間公司對許槐青等3人應分擔部分之免除,如對謝朝輝等2人發
生絕對效力,則名間鄉公所就該免除部分,是否不能主張免責?


(同上)

sec2100 發表於 2021-12-1 10:29:16

原審未慮及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徒以國家機關及與其所
屬公務員為共同侵權行為之第三人間,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而
無內部分擔問題,名間鄉公所就超過謝朝輝等2 人應分擔額部分
不得主張免責,遽命其給付274萬9191 元本息,自有可議。名間
鄉公所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此不利於己部分違背法令,求予
廢棄,非無理由。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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