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11-14 10:25:43

第三通電話: 如果有負值的話我就想要現在馬上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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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原告於同日上午2時24分撥打第三通電話,被告交易人員固向原告表示因暫停交易,無法下單(見本院卷一第139頁至第141頁),然此係因當日期貨交易市場均為之混亂,系爭商品因價格跌至負值欠缺流動性,已如前述,而原告撥打第一通電話時,僅係表達「如果有負值的話我就想要現在馬上平倉」(見本院卷一第137頁),而非明確表明要立即平倉,且縱使原告委託被告於斯時下單,亦非必然成交,因系爭商品能否成交取決於市場之供需,須待市場上有反向交易始有成交可能,至同日上午2時53分原告撥打第四通電話,被告交易人員已稱能為原告下單,並於原告撥打第五通電話明確表明「掛現價處理」時,依原告指示以-37.57之價格平倉5口系爭商品(見本院卷一第141頁至第144頁),堪認被告並無未盡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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