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10-17 08:38:42

第一備位之訴和第二備位之訴之連動

g3 110/2477


又先位之訴有理
由,為備位之訴之解除條件,其解除條件應以先位之訴判決確定
時,始為其解除條件成就之時。上訴人第一備位之訴部分,既因
其上訴有理由而未確定,其第二備位之訴之訴訟繫屬應認為亦未
消滅,爰將該部分併予發回,附此敘明。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第一備位之訴和第二備位之訴之連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