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10-11 2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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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不爭執事項:

㈠系爭原告商標為原告於104 年7 月21日向智慧局申請註冊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商品類別第25、28類之商品,迄今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
㈡被告於108 年2 月28日於臉書飆悍網頁發文,表示同年3 月份即將發售「無限之力 T-Shirt」商品,該T-Shirt印有「INFINITE POWER」字樣。

㈢系爭被告商標為被告於108 年3 月5 日向智慧局申請註冊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商品類別第9 、14、24、25類之商品。

㈣兩造於108年8月1日簽署系爭協議書。

㈤智慧局於108年8月5日以(108)慧商00601字第10890761870號函文表示,經初步審查後,認系爭被告商標與系爭原告商標近似,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要求被告限期提出說明,否則將依法核駁。

㈥原證7 公證書內所示印有「INFINITE POWER」之衣服,為被告網頁所銷售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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