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10-11 11:09:11

取得遺產受侵害及公同共有債權如何請求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071 號民事判決


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
遺產,於受侵害時,其所生之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債權,乃公
同共有債權。此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債權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
共有,繼承人即公同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請求就自己可分得
部分為給付,非法所許。查系爭5 間建物屬游朝陽之遺產,尚
未辦理分割,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依上說明,被上訴人請
求上訴人就其占用系爭5間建物逾其應繼分及游月香3人同意其
收取部分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等債權,按其等
應繼分計算可分得金額,對其等為給付,於法自有未合。原審
遽謂被上訴人得按其應繼分請求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或賠償該
部分之損害,亦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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