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10-10 10:03:14

判決結果並無二致



原審本於認事、採證之職權行使,綜合相關事證,認兩造間並
無委任、複委任及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且上訴人所提被上訴人
取得臺灣銀行貸款金額、支付貸款本息資料、李歆婕與董雋廷
之通訊內容、其與董雋廷之對話內容等事證,尚難證明被上訴
人對其有何共同侵權行為存在;被上訴人並未取得任何款項,
亦無不當得利行為,上訴人不得依民法第544條、第541條第 1
項、第539條等委任相關規定,同法第184條第1 項前、後段、
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及同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179 萬9736元本息,而本此見解為上訴人不利之判
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又原審業已說明認定董雋廷僅係委託
被上訴人擔任系爭房地出名人及辦理抵押貸款事務,被上訴人
並未取得該貸款差額及上訴人所溢繳之利息,且無法證明其等
有與董雋廷對上訴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之理由,雖於判決未論及
駁回上訴人依民法第242條、第541條第1 項規定對被上訴人所
為上開同一金額請求之理由,而有疏漏,惟判決結果並無二致
,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仍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
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贅述與不影響判決結果之理由,指
摘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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