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8-14 10:30:01

TRF的比價、期數、執行價格


再依被上訴人提出其交易員游競前與上訴人於103年1月17日之電話錄音譯文:「(上訴人:)對,他跟我說過了,我也大概聽清楚了,我想問你確認一下,這個要不要占那個DF的額度?…(游:)我這樣看起來大概還有5000萬美金的遠匯可以作。(上訴人:)喔!那這樣子要不然我們今天下單子,先下100萬美金吧。(游:)100對200?(上訴人:)嗯!100對200吧,我想那個把後面那個DF鎖匯那邊多留點額度…(游:)就是我們AUDI作一個賣美金對CNH的TRF。(上訴人:)對對對對,就是那個我跟你確認一下,價格區間就是說在6.16以下我們是賺一倍,6.16到6.3之間我們是保護期,不虧不賺,6.3以上我們是虧兩倍,虧兩倍是根據當時的即時匯率減掉6.16以後的價格虧兩倍。(游:)對,那執行長,我再跟你確認一下,就是因為我們這個條件是作兩年…前面1到22個月,是每個月比價一次…可是我們23至24個月,是每個禮拜比價一次,所以我們是有30次比價…我們的執行價格是6.16,是在前6個月的時候是6.16,後6期的比價是6.1,就是從1到6期比價是6.16,那從第7期到第30期是6.1…(上訴人:)嗯,那這樣吧,那我們就下100萬美元」、同年月20日錄音譯文:「(上訴人:)我剛收到你的郵件,…這個報價你能稍微給我解釋一下吧?…(游:)最後發的這個一樣是…我們也是作前面6次比價是在6.15…後面7至30次比價是在6.108…(上訴人:)明白明白…(游:)我們剛才那筆就是作金額100萬對200萬元嗎?(上訴人:)對對對」等語(見原審卷一第535至541頁),足見被上訴人承辦人員游競前就第1、2筆交易條件內容乃與上訴人進行相當之磋商,經上訴人瞭解後始進行逐期交易,上訴人抗辯其係機械式簽名,對ISDA契約契約內容未與被上訴人為合意云云,並無可採。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TRF的比價、期數、執行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