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8-6 22:05:17

因車禍死亡而依法得領取之勞保死亡遺屬津貼非屬遺產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8-6 22:08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880 號民事判決

查廖○○因車禍死亡而依法得領取之勞保死亡遺屬津貼及汽車
強制責任險死亡給付,既非屬廖○○之遺產,為廖○○之繼承
人本於其個人身分權益得領取之津貼及補償,自非繼承之標的
,而無民法繼承規定之適用。原審本於採證、認事及適用法律
之職權行使,認定廖○○之勞保死亡遺屬津貼168 萬元,應由
兩造各自受領半數即84萬元;及汽車強制責任險死亡給付 200
萬元,應由兩造、丙○○2人各取得4分之1 即50萬元,則上訴
人所取得逾84萬元勞保遺屬津貼及逾50萬元汽車強制責任險死
亡給付,合計逾100 萬6666元之部分,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被
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應屬有據等情,並說明系
爭協議書之贈與行為不影響上訴人上開所受利益之認定,不採
上訴人所辯及其餘防禦方法不逐一論述之理由,而為其敗訴之
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人所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理由
矛盾,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末查上訴人依民法第182 條規定
辯稱其所受利益已因系爭協議書之贈與行為而不復存在,應免
負返還或償還責任等語,乃上訴人於上訴本院後提出之新防禦
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非本院所得審酌,併
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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