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7-9 08:04:35

原物分割及金錢補償的「核定價值」

又分割遺產之訴,法院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
    分配者,經法院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命以金錢補償者
    ,究應依原物市場交易之價格抑或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
    核定價值(即按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價格核算,下稱遺
    產核定價值)為計算基準,應由法院斟酌一切情形比較衡量
    後予以公允酌定。本件依應成功於原審之聲明(見原審卷第
    34、35、237、238 頁),其中關於應道春所遺如附表編號1
    至19號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部分,係主張以原物
    分配方式為分割,原審將系爭不動產分配予應微一,並命應
    微一以金錢補償應成功,然系爭不動產之遺產核定價值是否
    與市場交易價格相當,原審俱未調查審認,遽以其遺產核定
    價值作為計算補償金額之依據,不僅有欠公平,亦嫌疏略,

自有再為詳查研酌必要。應成功執此謂原判決分割方法不當
    ,即非全然無據。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原物分割及金錢補償的「核定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