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6-22 22:06:58

退休時1 個月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2 22:10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714 號民事判決


按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
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按
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15 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
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 年計。上開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
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勞基法第2條第4款、第55條第1項第1 款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30 日,
為民法第123條第2項所明定,勞基法就每月之日數如何計算,既
未明文規定,依該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上開民法之規定
。從而勞工退休金基數之標準即核准退休時1 個月平均工資,應
為勞工退休日前6 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
再按每月以30日計算之金額。原審未據此核算張英世之退休金,
於法自有未合。中石化公司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sec2100 發表於 2021-6-22 22:09:37

原法院認定: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
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
60%者,以60%計。勞基法第2條第4款著有明文。勞基法暨該法施
行細則對於「1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該法第2條第4 款雖有
「平均工資」定義,惟係屬「日平均工資」之意,如1 個月平均
工資一律以30天計算,將使勞工應得之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
害補償費減少,故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
日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勞工退休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
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張英世每月領取之工資加計其基本薪資
8萬7919元、主管加給2萬元及津貼1800元(合計10萬9719元),
固得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但其領取之全勤獎金為中石化公司視員
工出缺勤狀況所發放之獎金,並非每月固定發放之經常性給與,
績效獎金則係視員工績效表現所發放之恩惠性、勉勵性質之給與
,三節獎金並非經常性給與,均不得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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