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6-10 08:34:47

無形式上之證據力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0 15:5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字第 455 號民事判決

以上諸多疑點,上訴人均未能提出合理解釋,亦未說明其為何不於100萬元借款107年12月31日到期時即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而是張○○108年9月5日死亡後,旋於108年10月間以上開2份借貸契約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上訴人既不能證明其所提出之金錢借貸契約書、祭祀公業張楊○○度總帳、決算書等為真正,該等私文書即無形式上之證據力,均無從執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

sec2100 發表於 2023-3-23 19:39:1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金字第55號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所提供之交易系統無法正確顯示商品負價報價資訊等語,固據提出錄影光碟為佐(見本院卷一第51頁),然為被告所否認,並否認該證據之形式真正(見本院卷二第7頁),自難逕採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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