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6-1 17:54:33

江西賽維LDK重整計劃要經台北地院認可

再查,參加人重整後,被上訴人向參加人申報系爭仲裁債權,並參與重整債權人會議,且收受債權清償方式選擇告知通知。又大陸地區法院於107年1月10日裁定確認參加人及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新余)公司(下合稱賽維兩公司)以重整股權抵償債權之重整計畫後,因被上訴人未按時提交股權過戶所需相關資料,大陸地區法院裁定准許賽維兩公司將該償債股權提存至新余聚能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名下,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參加人債權人表、參加人重整第2次債權人會議會議資料、債權清償方式選擇告知函(見本院卷㈠第101至123、305至404頁;卷㈡第227至229頁),及參加人提出之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書存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471至479頁)。而就上開重整計畫,參加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認可,現經該法院以108年度陸許字第2號繫屬中,亦有該卷宗附卷可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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