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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發表於 2021-5-30 17:13:18
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號
按當事人本於自主意思所締結之契約,若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即成為當事人間契約相關行為之規範;縱或契約約定之權利義務有失平之處,除依法定程序變更外,雙方均應受其拘束,不得任意排除約定之法效(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92號判決同此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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