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5-29 12:22:10

分公司有獨立的訴訟實施權

分公司係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所謂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應依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觀察,如該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以分公司為其權利義務之主體,即屬其業務之範圍,該分公司即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為當事人適格。系爭契約前言第1段約定:「以下條款和條件構成使用幣寶服務的所有用戶(下稱您)和本公司之間的契約,並適用於您進入和使用幣寶服務和本網站的情形」,第3段約定:「本條款所稱之"幣寶"為『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本公司)所有,通過幣寶的服務,您可以在網站上進行交易,使用和買賣被稱為"比特幣"或其他虛擬加密貨幣,以及本網站不時提供之其他服務(下稱本網站服務)。」(見原審卷第23頁),已表明上訴人為系爭契約之當事人、幣寶系統為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得透過幣寶網站以系爭帳戶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及使用其他服務,並得隨時終止契約、關閉帳戶,上訴人亦有取消、關閉帳戶之權利,並得選擇結算法幣價格基準、銀行帳戶,以便匯入帳戶餘額等情,堪認上訴人以自己名義與被上訴人成立系爭契約,為系爭契約之權利義務主體(見原審卷第23、25頁)。是被上訴人本件主張終止契約及請求返還帳戶餘額等,核屬上訴人業務範圍內之事項,上訴人自有當事人能力,並具實施訴訟之權能,核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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