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5-23 21:00:02

創造虛擬人物之不當方法對於上訴人招攬保險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3 21:0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716 號民事判決


惟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實無名為「林昌霆」之員工,有該公司107國泰投信管字第0000001146號函可憑(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12997號卷第22頁);李覺民自陳前開0000000000號門號、上訴人於631號案件中所指「林昌霆」其餘與其聯繫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門號均係以其名義所申辦者,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可憑(見631號案件卷第155至156頁、第214頁背面),而該等門號之帳寄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0號16樓之3,係陳瑞鴻於631號案件警詢中所陳當時所住地址(見631號案件卷第88頁);李覺民既稱其與「林昌霆」僅見過2、3次面,亦不清楚其真實身分、職業,衡情應無因此申辦多個門號交由此等來路不明之「林昌霆」使用之必要,李覺民自稱事後已向「林昌霆」取回前開SIM卡,卻又稱無法提供「林昌霆」聯絡方式等相關資料(見631號案件卷第214頁背面),與常情不符,可徵陳瑞鴻等2人實係利用虛構之網路人物「林昌霆」與上訴人交好,並申設、使用前開門號藉與上訴人聯繫,主動向上訴人遊說規劃保單內容後,再假藉由「林昌霆」轉介國泰人壽保險專員之方式,由其等2人出面與上訴人洽訂系爭保險契約,自屬以不當方法對於上訴人招攬保險,依上說明,應係共同故意違反性質上屬保護他人法律之招攬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8目規定,使上訴人受有支出系爭保險契約首期保費共220萬元之損害;

sec2100 發表於 2021-5-23 21:04:33

按保險業或其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不得以不當之方法為招攬,此觀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下稱招攬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8目規定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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