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18-2-26 16:20:15

是共有人,就必然能用嗎?



按共有,乃數人共同享受一所有權,故各共有人本其所有權    之作用,對於共有物之全部均有使用收益權(最高法院51年    台上字第3495號判例意旨參照)。系爭房屋既為兩造共同出    資購買,實質屬兩造共同所有,應由兩造共同享有一所有權    ,被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僅被上訴人有單獨使用權,則在該    共有關係消滅前,上訴人占有系爭房屋係本於其共有權之作    用,難謂無占有之合法權源,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無權占    有,侵害被上訴人對系爭房屋之所有權,應騰空返還房屋,    即屬無據。又上訴人本於實質共有人地位占有系爭房屋,其    占有即非無法律上原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返還自96    年1月28日至100年12月19日之不當得利10萬4,713元及自100    年12月20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應給付不當得利    1,783元,亦屬無據。

g2 101上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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