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4-3 09:30:31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3 09:4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813 號民事判決

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此係因無實體上確定力之執行名義,未經實體上權利存否之審查,債務人亦無抗辯機會,故此項執行名義成立前,所存實體上權利義務存否之爭執,宜許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以謀求救濟,乃係為債務人之程序保障而設(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4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此項救濟程序乃係為無實體上確定力之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事件中,保障「債務人」之程序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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