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不成且有不能清償之虞,方可聲請清算。
堪認本件聲請已踐行首揭法條之前置協商程序規 定。嗣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並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105 年度司促 字第12711 號支付命令、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4 年度及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金融機 構存簿內頁明細、保單契約內容一覽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戶籍謄本、106 年12月28日民事陳報狀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至14頁、第17至77頁、第80、81頁 、第118 至125 頁)。是以,本院自應審究聲請人目前全部 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 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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