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2-13 18:34:33

設抵押權的目的為啥?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3 18:4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074 號民事判決

惟系爭抵押權設定係為
    被告徐立克買受系爭房地而存在,並非為被告徐立克積欠陳
    登豐款項而為設定,顯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
    第1項前段規定,系爭抵押權設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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