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1-30 22:25:45

勞保死亡給付不能抵充雇主責任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30 22:37 編輯

末查,原告已請領林芳震之喪葬津貼5個月132,000元及遺屬    津貼30個月792,000元,共計924,000元,此有勞保局函文可    稽(見本院卷第164頁),惟上開給付均是因「普通傷害本    人(林芳震)死亡」而為之給付,非屬本件「職業災害所為    之給付」,且本件起訴內容亦無承受訴訟人本於自己之權利    而請求之金額,完全係承受被繼承人林芳震所主張之職災補    償及損害賠償,故此勞保給付金額,既與本件林芳震基於職    災及侵權行為之請求項目並無關係,自不適用勞基法第59條    之抵充規定,併予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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