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2-12 14:47:05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2 15:01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545 號民事判決

又按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
    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
    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
    害依法負連帶責任。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業務員者,其分別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前項
    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第一項所稱保
    險招攬之行為,係指業務員從事下列之行為:一、解釋保險
    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三、
    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
    招攬之行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 項、第2 項、
    第3 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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