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1-19 19:43:48

車禍事件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935 號民事判決


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
    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第1756號判例意
    旨參照)。因之不論加害人之行為係故意或過失,僅須被害
    人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應負責之事由,不問其係出於故
    意或過失,基於衡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即有該法條所定
    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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