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0-10-12 22:19:02

上開投保前後之疾病是否為「同一疾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0-12 22:21 編輯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362 號民事判決


依保險法第125 條規定,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應以「疾病」
    、「分娩」為原因所致之失能或死亡。依系爭保險契約有關
    「永久喪失咀嚼或言語之機能者」殘廢給付約定,應認符合
    「永久喪失咀嚼機能」或「永久喪失言語機能」其中之一種
    殘廢結果,即可請領殘廢保險金。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其於
    系爭保險期間因罹患「左舌惡性腫瘤」致「永久喪失言語之
    機能」,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殘廢保險金,而上訴人於投保前
    後經醫師診斷結果如附表二所示,亦為原審所認定。果爾,
    依附表二所示,上訴人於投保前101年3月16日經診斷有「口
    腔黏膜下層纖維化症,包括舌部」,迄投保後之102年6月11
    日至103 年1月15日間,其口腔及舌部僅有良性腫瘤,迄103
    年1 月20日始經診斷有「舌基部惡性腫瘤」,上開投保前後
    之疾病是否為「同一疾病」,而得為被上訴人據此主張不負
    保險責任?原審就被上訴人此重要防禦方法,未詳予敘明理
    由,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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