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0-9-30 07:57:40

董事的競業禁止及其解除

https://www.sfipc.org.tw/MainWeb/FriendPrint.aspx?L=1&SNO=ioTsMyJuzXQjD3B+MJ5e6w==

sec2100 發表於 2020-9-30 07:59:22

第 209 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
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
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
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董事的競業禁止及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