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0-9-19 22:00:41

附屬建物及事實上處分權

另參系爭房屋旁咖啡廳現由「一丼商行」經營「Ln.180咖啡廳」,「一丼商行」登記營業處所即為系爭房屋門牌,就咖啡廳部分並無獨立門牌,亦有一丼商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在卷足佐(見原審卷第129頁),而系爭房屋旁貨櫃屋等違建,早於96年4月30日即經查屬違建,有被上訴人108年7月5日北市都建違字第1083217413號卷在可佐(見原審卷第145頁),足認系爭房屋旁之咖啡廳建物,確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而同歸系爭房屋所有權之一部,權利同一,上訴人均有管理使用之事實上處分權,堪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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