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0-8-23 16:38:48

公司法第9條未實際繳納股款

核被告林原廣、廖婉瑩、尹靜蘭就犯罪事實一㈠1、2、3、4、5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之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財務報表不實、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嫌。被告3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財務報表不實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為想像競合關係,均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嫌處斷。渠等所犯各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論以數罪。被告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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