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0-8-23 10:13:26

投資餐廳的紅利計算方式(不保本)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8-23 10:16 編輯


104年11月間,張文亮以詠語公司有資金需求600萬元為由,復向員工及友人招攬投資,並約定每投資單位為60萬元,投資期間為4年,期滿本金不退還,紅利以詠語公司每2個月總營業額計算,每2個月之總營業額(即401報表之營收)超過600萬元,紅利為總營業額之1%,總營業額不足600萬元,以600萬元之1%計算,即保證每2個月領得6萬元,共向員工林○○、友人徐○○及員工之親戚或林威達友人林○○、吳○○、張○○、徐○○、邱○○、謝○○、金○○、陳○○等10人,招攬投資款共600萬元,以詠語公司每2個月總營業額均不足600萬元計算,每投資60萬元,期滿共可收回144萬元,即獲利84萬元,換算年利率為35%。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24191號
                                   107年度偵字第2174號
                                    107年度偵字第2924號

sec2100 發表於 2020-8-23 10:16:02

105年2、3月間,張文亮另以投資經營宜蘭傳藝中心臨水街兒童藝術街(下稱宜蘭分店)有資金需求3,000萬元為由,再向謝○○及其友人招攬投資,並約定每投資單位為100萬元,投資期間為5年,期滿本金不退還,紅利以宜蘭分店每月營業額計算,當月營業額超過500萬元,紅利為營業額之1%,營業額不足500萬元,以500萬元之1%計算,即保證每月獲利5萬元,共向謝○○、郭○○、陳○○、賴○○、呂○○、黃○○、宮○○、蘇○○、陳○○、張○○、陳○○、魏○○、曾○○及翁○○等14人,招攬投資款共3,000萬元,以宜蘭分店每月營業額均不足500萬元計算,每投資100萬元,期滿共可收回300萬元,即獲利200萬元,換算年利率為40%。謝○○等14人同意投資後,張文亮即製作「詠語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暨國立宜蘭傳統藝術中心臨水街ARTR投資契約」,並於105年8月17日,由謝○○作為代表與張文亮簽約,謝○○等人則於105年8月至11月,陸續將詳如附表四所示款項匯至張文亮合作金庫銀行復旦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sec2100 發表於 2020-8-23 10:20:02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伊投資宜蘭傳藝中心臨水街,還有台北城,這跟享樂文創好像是同一個案子,臨水街這個案子投資200萬元,錢是匯給被告張文亮,伊等投資有簽一份是以謝○○為代表,因為張文亮說每個人都簽太麻煩,他保證獲利;台北城案子伊投資250萬元,是一樣模式,由謝○○當代表,被告張文亮一樣保證獲利之事實。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投資餐廳的紅利計算方式(不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