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0-7-29 16:39:07

收入的十分之九要來盡力清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理由略以:清償成數低、應增加收入、提高還款金額等語。惟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查以債務人之收入扣除支出後,提出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5000元之更生方案,扣除股票價值攤提72期之每期459元後,已將每月餘額4995元提出4541元清償,提出清償成數已逾十分之九【計算式:22,000-17,005 =4,995;33,076/72=459.3;5,000-459=4,541;4,541/4,995=90.91%】,依法視為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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