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0-7-17 13:03:05

股東登記於名簿與否只是對抗要件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7-17 13:1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162 號民事判決


按公司增資之新股認受行為,並不以經增資登記為生效要件,認股行為一經成立,認股人即取得公司股東之資格,依公司法之規定,一面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出資責任,一面得享受股東之權利。至增資登記乃公司董事之職責,其未依限登記,公司董事僅應受處罰而已(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87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判決均同此見解)。復參諸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可知股權之取得並非以登記於股東名簿為生效要件,股東名簿之登記僅係對抗要件而已,即使未登記於股東名簿,亦不得謂其並非股東,僅係不得對抗公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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